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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章 善恶有报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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猥亵自古有之,到了今天,这事只要不太过分,甚至只要受害人不好意思张扬,通常都会由于缺乏证据等原因,最后不了了之。

大众愤怒吗,愤怒,但是有办法吗,对不起,很难,除非你家境不一般。

执法人员也表示,没证据,我们也无奈,只能说,活着可太难了!

那古代猥亵罪该怎么判呢?

汉唐时期:不得不说,这个时期真的很乱,猥亵简直不要太常见。

比如有一段“流传千古”的《陌上桑》:日出东南隅,照我秦氏楼。秦氏有好女,自名为罗敷。罗敷喜蚕桑,采桑城南隅。青丝为笼系,桂枝为笼钩。头上倭堕髻,耳中明月珠。缃绮为下裙,紫绮为上襦。行者见罗敷,下担捋髭须。少年见罗敷,脱帽着帩头。耕者忘其犁,锄者忘其锄。来归相怨怒,但坐观罗敷。

使君从南来,五马立踟蹰。使君遣吏往,问是谁家姝?“秦氏有好女,自名为罗敷。”“罗敷年几何?”“二十尚不足,十五颇有余”。使君谢罗敷:“宁可共载不?”罗敷前致辞:“使君一何愚!使君自有妇,罗敷自有夫!”

这首乐府诗,讲了一个故事,大概是这样的:有个长得特别美的姑娘,叫罗敷。一天,罗敷外出采桑,傍晚回家的时候,在路上遇到一个太守,太守看这姑娘,太美了!就问姑娘,“妹咂,你长这么好看,跟我回家呗?”

太守原本想着,“我一有权有势的大爷,她就一普通老百姓,要不是长得好看,我都懒得搭理。现在让她跟我回家,她肯定特别高兴,迫不及待想跟我走吧,呵,女人就是虚荣。”

然而,罗敷没搭理他,还吐槽了他一顿:“东方千余骑,夫婿居上头。何用识夫婿?白马从骊驹,青丝系马尾,黄金络马头;腰中鹿卢剑,可值千万余。十五府小吏,二十朝大夫,三十侍中郎,四十专城居。为人洁白皙,鬑鬑颇有须。盈盈公府步,冉冉府中趋。坐中数千人,皆言夫婿殊。”

这个故事没写结局,但估计,这太守心塞的回家了,这事算是不了了之了。

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来,在汉代,达官贵人们,对长得美、家里没啥背景的姑娘,时不时调戏一下,基本属于“常规操作”。

唐代算是出了名的“乱”,比如李渊的儿子滕王李元婴,第二十二子,他就已经不属于“猥亵”范畴了,基本可以定性为公然诱奸,乃至逼奸。

唐代张鷟有本书《朝野佥载》,里面是这样记载的:李元婴好色,经常以王妃的名义,召唤属下官员的妻子们进入王府,然后李元婴就加以奸污。

原谅我想起一个新闻,一个孕妇经常到街上“装病”,找各种年轻漂亮姑娘送她回家,然后下药迷晕,送给她丈夫“享乐”。(这种女人就生错了时代)

扯远了,言归正传。

唐朝时,律法规定:普通人相和奸,徒一年半;奴与良人和奸,徒二年半,强奸徒二年。如奴强奸良人或奸父祖妾,伯叔母、姑、妹、子孙妇、兄弟之女者,都处绞刑。

然而,这个律法还有一句:其“犯罪行为”的轻重,依辈分地位尊卑、亲缘等来区分。(啥意思就不解释了)

到了宋代,对“猥亵”“强奸”处罚非常严苛。

比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这样记载: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先强后和,男从强法,妇女减和一等。既因盗而强奸者,绞。会恩既未成,配千里。”

这段律法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女性,未成年,直接流放3000里之外。(指琼州,万安,昌化,朱崖)

如果被侵犯对象,身体受到损伤就判处绞刑,必死无疑了,即使犯罪未遂,也要发配500里。

而且这段律法,被后来元明清继续沿用,其中,明朝还将“幼女”的法定年龄直接提到了12岁,简单说,只要和12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,就构成强奸罪。

元朝,可能是因为游牧民族,干啥事儿都干净利落,一点都不拖沓,比如“性侵”,如果“受害人”是已婚女性,对不起,不听解释!

根本不看你是谁,你爹是谁,直接处死。如果“受害人”未婚,也就是,未成年“幼女”,对不起,不听解释!根本不看你是谁,你爹是谁,直接处死!(备注:元朝对“幼女”的年龄划线是10岁。)

在“猥亵”“骚扰”方面,元朝特地给官员划了个标准。

《元律》规定:“诸职官因谑部民妻, 致其夫弃妻者,杖六十七, 罢职,降二等杂职叙用。”

当然,即使划了标准,也有顶风作案,不怕死的。

比如,元仁宗延佑五年,武进县官员达鲁花赤伯不花,因为调戏下属的媳妇儿,就成功体验了一把这个刑罚,免费赠送67棍服务,免费赠送罢免现有官职服务,免费赠送“杂职”且不升职服务。

元朝人可能还有点懒,律法基本上是照搬宋代,只要宋朝律法上属于犯罪的,元朝都一样,关于性侵这一段,真的属于“不听解释,说啥都没用”,因为,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的,都按照“强奸罪”定性。(不论是成年、未成年女性标准都一样)

但是有一种情况会考量定刑,据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载,犯罪人的年龄,在70岁以上,或者15岁以下,会酌情考虑杖刑、鞭笞,也可以用缴纳赎金的方式折算杖刑(这种例外,不包括强奸幼女)

针对幼女的犯罪,没得洗,直接交代遗言吧!

到了明朝,普通死刑可能有些人已经不怕了,想着,反正死就那么一下,十八年后又可以回来。

于是明朝对“猥亵”“性侵”加了一个“绞刑”,反正,就是增加了死前的痛苦程度。

在“猥亵”“骚扰”方面,明朝比元朝更狠。

明代《大诰》规定,如果在公共场合骚扰女性,或者动手动脚的人,直接断手斩脚。

可能朱元璋出身贫民,所以对贵族约束很严,比如“凡豪势之人,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,绞”。(这对有些贵族子弟,简直是场灾难)

在贵族子弟看来,肯定没那么严重的罪,但你要是真犯了,律法可不会管你爹是谁。

比如,在当时的南京就有这么件事,一个贵族公子,当街调戏了一个平民妹子,然后妹子报官了。

处理这个事情的官员,可能看在贵族公子老爹的份上,就是罚了款,这事儿完结了。

然而,朱元璋知道了,大怒,直接把这位“手欠、嘴欠”贵族公子双手砍了,以儆效尤!

另外《大明律》对“幼女”的年龄,从元朝的10岁,提升到12岁,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,都属于强奸。

清朝对于“猥亵”“骚扰”处罚更严苛,前面历朝,起码还是动嘴、动手,清朝就不一样了,只要你眼神一瞟。

好嘞!就您了!

因为《大清律例》记载,即使是“调戏”“骚扰”,也是有“企图诱奸”的嫌疑的。

比如晚清外交家薛福成,在他的《庸庵笔记》里记载了一个“离奇”的案例。

有一个私塾的教书先生,上课的时候突然内急,回来的路上,无意间一抬头,看到对面有个姑娘在临窗远眺,教书先生不禁对姑娘笑了一下,不料姑娘脸色大变,立即关上了窗户。

教书先生原本以为这就是一次偶然的邂逅,也没啥。

但是,生活总是曲折。

因为没过多久,外面就传开了一件事,对面有个姑娘上吊自杀了,这教书先生一听,完了!我今天错了!

要不怎么说“生活就是一出大戏”呢,这自杀的姑娘,亲弟弟就是这位教书先生的学生,而他刚刚的自言自语,又被当事人的弟弟听到了。

没意外,报官了,教书先生被抓了,以“绞监候”罪名,斩了。

而这一切,仅仅因为对着姑娘“笑了一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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